全文轉載自:絲柏客的網誌

司法不公擬問天,扁媽為子涕傷憐。

檢公能作年前誓,陣換推官豈偶然。

今天看了兩則新聞:

一則是司法人權大會 扁媽為子哭喊冤枉

http://udn.com/NEWS/NATIONAL/NAT1/5001013.shtml

在該新聞中說:

「前總統陳水扁的母親陳李慎今天晚上現身『司法人權晚會』,訴求無罪釋扁,說到激動處,老淚縱橫,強調兒子沒有做壞事,應該趕快被釋放。

陳李慎由兩名女兒扶持上台,坐著感謝群眾的支持,強調兒子沒有做壞事,不應被關200多天;她憂心扁身體一天不如一天、一身是病。她日夜思念阿扁,呼籲政府不要再冤枉扁,也不要再凌遲扁,讓她心疼、傷心。

陳李慎說到激動處,老淚縱橫、頻頻拭淚,讓不少人為之動容。民眾不斷高喊『扁媽加油』,並獻唱『媽媽請你也保重』。」

*************

該新聞並有TVBS扁媽哭訴的電視畫面。扁媽在陳水扁從政這段期間,其實就像一般鄉下的老婦人一樣,她不詳懂「總統」是什麼,只知道陳水扁是她的兒子,陳致中、陳幸妤是她的孫子、孫女、趙翊安是她的曾孫,她疼愛他們。

扁媽不會因為兒子當了總統,生活就有比較大的享受,她還是住在她官田鄉下的老家平房,還是每天和鄉下老鄰居話家常。陳水扁被覊押,她也不懂什麼是「國務機要費」,什麼是「龍潭案」,什麼是「南港案」,她只知道兒子被關了,兒子毛病一比一天多,兒子身體一天比一天消廋。她的哭聲和鄉下的母親對兒子的不幸,哭求老天垂憐一樣,令南部鄉下人動容,透過電視畫面,有極大的渲染效果。

陳水扁,不答辯,不請律師,不傳訊証人,不認罪。民進黨也開始聲援其司法人權。扁案已經從司法案件變成政治案件,台灣藍綠對立,更加嚴峻。當司法不被信任,任何擦槍走火的事件,都可能像當年台北賣私煙小事而導致二二八事件一樣,族群的暴動,隨時可能一觸即發。

把政治案件司法化,是國家長治久安的最重要基礎。美國的水門案、布希與高爾的總統選舉爭議,都是高度的政治爭議司法化,使政治紛爭化彌為無形。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,用和平的方法移轉政權,用公正的司法手段,維持公義,去除不公義。

一個司法案件成為政治案件,這是法律人最痛心的。今天看到另一則報導,正印証這個看法:

星期專訪/文大法律系副教授許惠峰︰司法辦案 嚴重差別化

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09/new/jul/6/today-fo6.htm

在這個報導中,許惠峰說:

「過去綠營執政,藍綠都辦,扁任總統時,他的女婿也被辦,還有不少綠營人士,如今則差別待遇明顯,特別費是其一,數百人被告發,藍綠都很多,但辦了綠,藍的幾乎沒下文,選擇性辦案非常嚴重,所以你問的當然有。」

「差別化本身是一個公平性的問題,公不公平,人民容易感覺出來,明明看起來情況很像的案件,處罰結果卻不一樣,你看,為什麼有人通緝回來不用收押,有人未被通緝要被收押。」

「前司法院長翁岳生與前法務部長施茂林的特別費,有人比較兩人偵結書類內容差不多,但結論不一樣,翁不起訴,施起訴,我覺得標準應該一致,要起訴都起訴,不起訴都不要起訴,現在這樣,不就是追殺嗎?因為施靠綠比較近。」

「辜仲諒被通緝,在外面那麼久,剛好越方如檢察官去日本後,他就回來,講好條件才回來嘛,再笨的人也不會相信沒有條件交換,頂多只是條件講到什麼程度而已,一般人認為,起碼是不押,問題是,辜仲諒犯的罪,會比陳幸妤輕嗎?他不但未被押,還可以出境。

我個人觀察,國民黨過去下台,因為和黑金勾結,和財團靠得近,八年下來,國民黨塑造『清廉』形象,但這只是在它下台未掌權時喊出來的口號,它本質沒有變,它有些政策、策略仍偏向財團,包括司法處置也對有錢人有輕縱的感覺,辜是最好的例子。

此外,辦辜案似乎意味對過去那些向民進黨靠攏的財團說『主子回來囉』,聽我話的,就放你走,又重新把你(財團)召回來。

…」

*******

陳水扁作為政治人物,薪水有限,卻把龐大的金錢,匯到國外去,這基本上是對台灣的未來沒有信心。一般百姓,可以對台灣沒有信心,但是政治人物卻不可以。陳水扁的海外匯錢與宋楚瑜的興票案一樣,其實在政治上都被判決死刑,該關心的,只是他們的司法人權。因為這關係到台灣未來政治文化的良性循環,還是惡性循環。

本來政黨輪替,把前朝的弊案清理一下,是一件好事,這對國家進步而言,是一件善性的循環。然而如果在清理的過程中,偏離了法律的程序正義,變成政治惡鬥式的追殺,將會使政黨輪替變成非常因難。有了司法追殺,執政者無論用盡任何不法和不公義的手段,都要擁有政權,因為失去政權,就失去了自由、財產,甚至性命,這變成另一種「成王變寇」的帝制朝代更易。只是武器由槍炮變成媒體與謊言,手法由赤裸的身體暴力,變成是司法暴力而已。

扁案變成政治案件,令人搖頭嘆息。為什麼會這樣?讓我們來回味一下。

當馬總統在國外訪問的時候,當時扁案瑞士戶頭剛被發現。馬總統有點得意的說,他想起馬可仕,這些錢不只是政治獻金。馬總統不是不關心個案嗎?怎麼會知道不只是政治獻金?而且暗示陳水扁是馬可仕。總統的一言一行,對下面的人,都充滿了政治意義和暗示。這是長期累積下來的政治文化。

王清峰作為法務部長,她說她不干涉個案,但是她不是在文茜小妹大的節目談扁案嗎?歷年來有什麼法務部長,曾經在談話性節目談過個案?

陳水扁曾經是總統,偵辦陳水扁是國際矚目的案子,檢察官必須維持中立,才不會引起國際物議及藍綠對立。去年司法節,檢察官在慶祝會,以行動劇諷刺還在偵查中的陳水扁,沒有聽說當時有人表示不妥,也沒有聽說有任何人被處分。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:「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,就該管件,應於被告有利不利之情形,一律注意。」檢察官在慶祝司法節,卻集體幸災樂禍地看陳水扁這個被告。在這種情形下,可以期待這些檢察官對陳水扁這個被告,作有利的注意嗎?難怪很多連偵查庭門關起來的偵訊情形,當天媒體就知道。由媒體與檢察官配合起來的裏外公審程序,是不被質疑的程序正義嗎?

特偵組檢察官在去年集體開記者招待會,說如果年底扁案辦不出來要下台。這幾十年來,有什麼案子,檢察官曾集體開過記招待會作這種宣示的?是誰給他們辦案的壓力,大到必須開記者招待會來「誓師」表白心跡的?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、二十六條也規定,法官、檢察官「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」,構成迴避的原因,這些檢察官,心態上把陳水扁當「敵人」看來限期辦案,難道沒有偏頗之虞?

當陳水扁被周占春法官裁定不予收押的時候,媒體問特偵組發言人,是否抗告,當場的回答是不抗告,但是隔日,特偵組又說,這是發言人的「個人意見」。發言人有「個人意見」嗎?這背後又有什麼壓力?

當周占春法官裁定對陳水扁不予收押,後來檢察官抗告成功,結果法院卻以行政程序來換成法官蔡守訓主審。這樣的遊戲規則,是合乎法官事務分配的原則嗎?可以杜悠悠之口嗎?

辜仲諒在海外被通緝了兩年,竟然檢察官到國外去找他回來作証,使他在另案的犯罪,也可以不被限制出境,不被覊押,這種交換條件符合程序正義嗎?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:「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,不得用強暴、脅迫、利誘、詐欺、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。」第一六六條之七規定,不能以恫嚇、利誘方法詰問証人。像辜仲諒以對陳水扁不利的証言來交換辜仲諒在他案的利益,這種証詞可以被採信嗎?像檢察官對某些証人還恫嚇「要死大家死」,如果不說實話,要「查扣財產」,這是在公正辦案嗎?扁辦質疑特偵組特偵組偵訊辜仲諒等人時,超過五十次偵訊完全沒有光碟影音紀錄。這符合程序正義?能不引人疑竇嗎?

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八○條規定,「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、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、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、家屬者」,得拒絕証言。即使傳証,這些証人也可以拒絕具結,如果不具結,就沒有偽証罪問題。然而在扁案,檢察官、法官把陳水扁的一干親屬都傳訊,而且也要他們具結,連八十幾歲的岳母都不放過傳訊。在傳訊後,再用偽証罪去偵辦陳水扁的子女,並把他(她)們限制出境。這一、二十年來,有什麼被告是這樣群組性辦案的?在馬英九的特別費案,有傳訊馬唯中嗎?在宋楚瑜的興票案有傳訊宋鎮遠嗎?(詳見:「窮到只剩下陳水扁」一文)

本來刑事訴訟法的設計,是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人,在偵查中,檢察官和被告不對等,檢察官如果案子証據不齊全,就不應起訴。在案子起訴後,檢察官和被告是對等的,法院就不應再以勾串証人的理由再押被告。否則在偵查中,檢察官把被告聲押來找証據,甚至找証人串証據,在法院還不給被告自由,去找對自己有利的反面的証據。還說被告會串証,這是不公平的。如果被告還有串証可能,那代表檢察官証據不夠齊全,就不應起訴。如果証據足夠,就不應怕被告放出來以找有利於自己的証據。這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。

如今反過來,檢察官可以在偵查中把被告押起來串証,包含把國外的通緝犯找回來咬被告,在起訴後,被告還無法自由地搜集有利的証據。這就是令人質疑的違反程序正義的地方。違反程序正義的判決,可能不少人民不會信服判決的結果,人民不會信服判決的結果,在政治意義上,還是一個判決嗎?它對被告而言,是一項行為罪惡的宣示,還是一個政治被迫害的光環?很可能是後者。

台灣的民主政治,充滿了荊棘。我們今天在網路可以自由發言,國家公民可以在各種不同的資訊中尋找真理和公道,我們可以在藍綠對立中,還沒有發生暴力和暴亂,是因為有了民主和法治制度。然而,如果民主和法治制度中失去了司法的程序正義,未來我們失去了的會非常多。

我們今天不是在乎「陳水扁」,而是在乎「國家制度」。當國家制度因人而異。我們民主、法治的核心價值,還剩什麼?

夜風樓主

是否可以在立法院   提案修改羈押法規    修正通過   全國一體適用    扁就出來了

藍營立委涉案者多應不難通過   如只爭扁一人司法權    不爭全國人民司法權   認同的人有限    且民進黨主政八年   司法院長    法務部長    各地檢查長    都是扁任命的    司法人權卻與八年前一樣   到扁入土城才關心司法人權   又只爭扁的司法人權   給人的社會觀點不是很好

記得在李登揮執政時   民進黨提出特赦關了三十年政治犯要求   當時警備總部先說台灣沒有政治氾    又說沒有人關三十年    結果民進黨找出名單   警總不得不以假釋名義放出    這不是對那個[人   是對全體   才得到大多數人的支持  目前羈押規定很草率   如犯五年以上之刑者   那依這條扁犯條都在五年以上就出不來   所以要修法讓全民受惠   扁自然受會   扁的海外帳戶是瑞士來函證明的   這點是台灣之羞     不要只為扁一人出頭 

要為全民爭司法人權   才有正當性

絲柏客(grotius6033) 於 2009-07-08 09:19 回覆:

目前刑事訴訟法第一○一條覊押的規定,其實要件很嚴格,問題不是在修法,問題是在執法。所以同樣依這條規定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,對周占春法官,認為陳水扁不應覊押,蔡守訓認為應該,觀其裁定書,令人覺得蔡守訓說服力不夠。

刑事訴訟法其實已經對被告人權已很有保障,像陳進興這種人被抓到,是不應交保的。因為一交保,就可能再去殺人。但是扁案背後,其實感覺有一隻手,連監察院對這偵查過程,包含對黃芳彥的出境現在都在過問檢察官未做好,這根本是時機不對。為什麼過去國民黨所有重要經濟犯和貪污犯逃亡,對檢察官監察院都不查,在這個時間點,特別查這個案子?

另,瑞士那邊來的公文,只是証明扁家有錢,這錢的來源,也可能是政治獻金,我們沒有財產來源不明罪,這不能因此推論是扁家洗錢。然而為什麼公文先會到立委手中在媒體爆料,然後司法才發動呢?司法如果是獨立的,如果這個案子,不是要用公審來操作,怎麼會這樣?

絲柏客 的延續閱讀

司法的程序正義—略談扁案

http://blog.udn.com/grotius6033/2722392

陳幸妤的眼淚----對墮落政治文化的深沈抗議

http://blog.udn.com/grotius6033/3080899

民進黨的贖救與陳水扁的救贖

http://blog.udn.com/grotius6033/3064962

窮到只剩下陳水扁

http://blog.udn.com/grotius6033/3011367

媒體印象與真相---如果有一天陳水扁的貪瀆案被判無罪確定

http://blog.udn.com/grotius6033/2984548

是非與濫情---談阿扁的重新入民進黨

http://blog.udn.com/grotius6033/2904810

司法怎麼了?

http://blog.udn.com/grotius6033/2396536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alunz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